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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时间:2021-03-24 09:57:57  来源:转载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指出,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给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通知明确,在本通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尚未执行完后续批次设备进口的,项目单位凭确认意见及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认出具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对本通知的宣介,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于产业条目适用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290号)规定办理。对于执行当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还指出,有关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办理的其他事宜,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执行。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回传,无需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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